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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要监护人

更新时间: 2021-03-23 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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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要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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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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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严重损害监护身心健康的行为; 没有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以及拒绝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导致监护处于严重状态; <br />实施对监护的严重侵犯是合法的其他权利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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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情况下可以换个监护人?


    如果原来的监护人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原来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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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时依据我国民法及民通意见等规定该成年人的监护人次序依次为1。最后补充下,2、没有上述4类人,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3,都是由前一次序的人行使。未成年人保护律师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监护人的确定是有次序的,或者是都不愿行使监护权利,或者是有其他情况无法确定监护人,原则上如果前后次序的监护人发生抢夺监护权的争议、其他近亲属。5成年人的监护人只可能发生在该成年人因疾病等情况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他的配偶,最常见的如精神病患者,需要谨慎考虑、父母或成年子女,且如果确定了监护人,如果是同一次序,则不允许私下进行变更、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监护人对该成年人承担的职责是很重大的、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否则新老监护人都要对该成年人的行为负责/,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则应该有有关单位加以指定,如果对指定的监护人有不同意见应该向要求确认

  • 监护人只有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出现下列情况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靠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 监护权在哪些情况下可变更,无监护权能不支付抚养费吗


    一、监护权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
    1、因委托监护而发生。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委托他人代行监护的职责。委托监护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为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须有监护人委托与受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受托人得履行的监护职责决定于委托监护协议的内容。
    2、因约定监护而发生。约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之间确定监护人的协议。约定监护不同于委托监护,因为委托监护是监护人与非监护人之间确定非监护人代行监护职责的协议,而在约定监护中,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所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监护人责任,其就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在委托监护中,尽管委托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受托人,但即使在此情况下,受托人也不是监护人。
    也就是说,监护人不能依照委托监护的协议将监护人的资格转让给他人,他人也不能通过委托监护的协议来取得监护资格。因此,在委托监护中即使监护职责全部由受托人行使,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也不丧失。委托监护和约定监护的发生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对监护责任的担负。所以研究其中的关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也具有实践意义。
    二、无监护权能不支付抚养费吗
    一般人经常有的观念:“既然已经失去子女监护权,自当不必负担生活费用!”事实上这个想法是绝对错误的,我们必须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属关系与扶养义务,不因离婚与丧失监护权而消灭,所以当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要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直到子女成年为止。
    如果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拒绝负担扶养费用,可以通过向人民诉讼的方式主张,称为给付抚养费之诉。由在审理抚养费用时候,通常会参考每人每月经常性消费支出及抚养费支付义务人收入数额作为标准,判决或调解支付抚养费的数额。

解答律师
盛新银律师

盛新银律师

新疆西北律师事务所

新疆大学法律本科 执业于新疆西北律师事务所。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擅长离婚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劳动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公司法务、刑事辩护等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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