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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事例是怎么缴纳的?

甘** 江苏-徐州 合伙联营咨询 2020.03.01 14:57:08 325人阅读

我们几个人朋友和一家公司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然后我们公司已经成立一年多了,今年公司已经有业务产生了,所以不能再零申报了,请问有限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事例是怎么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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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由此可见,合伙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由此可见,合伙企业本身不存在所得税纳税义务,其合伙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根据上述“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企业应当将应纳税所得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有限合伙人应当将分得的所得视为投资收益与自身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以有限合伙人的自己名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无论合伙企业的所得是否分配至各合伙人名下,各合伙人都应当按应享受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因为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范畴,所以有限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不属于免税收入。

三,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的亏损只能用该合伙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笔者认为,合伙企业的盈利可以抵减有限合伙人当年的亏损。

2020-03-01 15:01:08 回复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500/5%/0
5000~10000/10%/250
10000~30000/20%/1250

合伙企业合伙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以所得为基础进行阶梯式计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五)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六)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七)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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