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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自治收物业费和物业公司收物业费有

180****6664 湖北-武汉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9.06 08:33:53 449人阅读

小区业主自治收物业费和物业公司收物业费有什么区别?武汉市一级物业费标准是多少?二级是多少?三级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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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国法律规定上有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收费的标准。我国物业收取标准分为一级物业收费标准;二级物业收费标准;三级物业收费标准和四级物业收费标准。不过每个地方的物业费收取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由当地的物价局公布。
1、一级收费标准:2.00元/月每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2、二级收费标准:1.75元/月每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3、三级收费标准:1.50元/月每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4、四级收费标准:0.75元/月每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2020-09-06 19:24:42 回复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所有权本身就包含了对物业占有、使用、经营、管理、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当所有权人取得某物业的所有权时,理所当然地也就享有了对该物业的管理权。物业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某一特定物,如土地、房屋、场所等等,行使保护、维修等权利。物业管理的权利基础即是物业所有权,物业管理权的行使不需要他人的配合、同意,并且具有排他性,物归谁所有、占有,就由谁来行使物业管理权,谁获得相应的收益。同样,在一物之上只有一个物业管理权,物业管理权具有对世性,权利人对物业的管理,可以排除权利人以外其他任何人的干涉。物权人行使物业管理权是为了使物业能够发挥更大的效能,以获取更大的利益。《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管理权具有物权性:第
一,物业管理权具有直接支配性,物业管理权人直接对物业进行管理活动,而不必也不需请求他人为之。  第
二,物业管理权具有绝对性,物业管理权是区分所有权人享有的直接行使的权利,必然的具有对世性,排除他人的干涉。  第
三,物业管理权具有从属性。物业管理权衍生于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从属于区分所有权。随其转移而转移,随其消灭而消灭。  第
四,物业管理权具有公益性。物业管理的对象是物业整体,遍及整个物业管理区域。针对的也不只是某一位区分所有权人,而要涉及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物业管理区域内部与外部的关系,更具社会性。  第
五,物业管理权具有债权性。基于现代物业管理的特性,物业管理权一般要由具有专门物业管理知识技能的个人、组织行使,所以物业管理权需具有可让渡性,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让渡给专门的物业服务企业。但是这种可让渡性并非物业管理权所独有,物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情况早已不罕见。物业管理权的特殊性在于这种让渡具有必须性,即区分所有权人必须把物业管理权让渡给某一特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个人,这一方面也是由其公益性决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能将物业管理权,或者说,现代物业管理权强留在自己手上,他无权选择让或不让,他只能选择让与谁。另一方面,作为受让物业管理权的物业企业,他所取得的物业管理权必须是由区分所有权人以一定形式让渡给他的,除区分所有权人以外,任何人无权决定,更不能强行地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物业管理权。这样物业管理权就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相对性。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让渡只要以一定形式在现实中得以实现即可。如按物权法规定,物业管理人是基于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签订的委托合同获得物业管理权的。  综上,物业管理权的法律基础是对物业的所有权,只是由于现代物业管理的特性,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业管理权具有了传统物权以外的特征和性质,其中公益性和债权性是其最大的特征,也可以说这是物权社会化与物权债权化的表现。物业企业的管理权本质上是业主自治权利的延伸,因共用部分或共有而产生的物业管理仍然只有被涉及的业主才有最终的发言权。

业主自治,即在小区成立业委会,由业主所投票选举的业委会作为小区全体居民的代言人,并与物业公司达成共同管制小区的和谐构架关系,达到财务公开、管理公正,事无巨细都能时刻响应业主所拥有的权利,并在业主与开发商之间起到沟通协调的桥梁作用,小区出现问题必须听取三方声音(业主、物业、开发商),由大家公平抉择、公正处理,达到真正的和谐共处、共建和谐。
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物业管理与业主自治并不矛盾,物业服务企业要在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的监督、指导、配合下,进行物业服务;而业主自治,要通过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合约,精打细算,积极为业主好做各项服务服务来实现。
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是做好业主自治的前提;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只业主自治的主要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为业主做好合同规定的各项服务,才能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才能长期稳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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