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女性因生育休产假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在我国,目前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不少于90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期限一般不少于90天。
简单的说,也就是给职工支付了生育险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职工支付了生育保险的,职工未就业的配偶领取的生育津贴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给员工支付生育险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农业临时工工资也应该按规定入账,并进行个税申报。在现金流量表中,具体应按用工的性质计入经营活动项目内的“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或投资活动项目内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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