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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是否构成犯罪

马** 山东-菏泽 证券纠纷咨询 2020.09.28 06:39:38 391人阅读

非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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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是否构成犯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是当前非法集资又一常见手段。对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6条、第85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文件,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解释》第7条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理解本条规定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本条规定所称“基金”根据目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指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二是本条规定与《解释》第2条第
(6)项规定的区分。对于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不适用本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2020-09-28 06:40:38 回复

您好:
要结合具体的私募基金投资合同、业务员推荐行为、有无担保、出入金细节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我成功代理过投资私募基金纠纷的案件,可以看我的案例;
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维权,可以与我联系代理事宜。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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