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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其实这不属于调拨,内部调拨是指两个非法人之间的资产转移,如分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和代表处,事业部和事业部、车间和车间等...两个法人之间的固定资产转移属于销售行为,确认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发票(可去税务局开具),由于是平价调拨,且属于生产设备(可以作为进项税额),具体是否要缴税,就看生产设备是2007年以前购入的还是之后购入的,如果属于2007年以后购入的生产设备,本身购买时已经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了,则本次根据此次转移时设备价格确认销售发票和增值税。如果两家子公司不开具销售发票,不缴纳增值税,只根据母公司文件或合同直接调拨使用,则产权未交割清楚,会计上不能做资产转移的账务处理。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020-10-01 11:02:4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