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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售出,概不负责”合法吗?

邱* 河南-驻马店 其他咨询 2020.10.02 02:25:20 401人阅读

“商品售出,概不负责”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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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品售出,概不负责”合法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售出,概不负责”是不合法的。《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中规定,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是: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自行车、彩电等18种商品
(2)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2020-10-02 02:26:2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在1998年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由此说明发展商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定义务人。既然发展商为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义务人,而有关规定未明确规定应由购房者承担备案登记费,那么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款:“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则由发展商承担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费是有法律依据的,除非当时双方另有约定。房产交易法律问题相关知识,推荐阅读:离婚协议中未提及的房产,可否单独转让交房时发现房屋面积不符该怎么办提前偿还银行的房屋贷款是否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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