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对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等各项权利都予以保护。
1、妇女人身受到伤害时要尽快拨打110或者当地妇联电话求救。
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4、妇女的人身权是指妇女依法享有的,与妇女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任意地剥夺其人身权利或妨碍其权利的行使。
5、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第六章人身权利(第36条至第42条)进行了完善,加强了对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等各项权利的保护。
6、妇女权益保障法遵循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在第36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妇女可以维护政治文化权、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所有权和继承权、劳动权等。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比如平等就业权、享有特殊的劳动安全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平等的财产继承权、选择婚姻的自由、单位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依法为受家庭暴力迫害的妇女提供救助、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合法权益受侵害后可以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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