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够就此事先提起人事仲裁而不必再去申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限定(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3号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限定,现对有关问题限定如下:
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工、辞掉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限定处置。
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限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诉讼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本限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工、辞掉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建议你到学校辖区的人事仲裁委员会去申请认识仲裁,无果后再诉讼。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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