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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不连贯,被告可以反抗为无效证据吗?
可以让原告补充提交完整聊天记录,单凭不连贯是不足以推翻证据的!
结论:可以质疑。解析: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不连贯,被告可以在法庭质证环节提出质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你好!不是无效,关键是能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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