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优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 (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但不是唯一情节、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若能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有助于提供更为详细准确的解答。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 8)导致被害人死亡,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5)挥霍诈骗的财物; ( 4)诈骗救灾、抢险、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3)诈骗法人
一、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形式
(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情形。
二、金融机构员工贷款诈骗怎么定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就应依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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