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需注意的事项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活动地域的限制。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必须经过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负责执行的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得到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做到随传随到。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诸如对有关证人进行威胁、殴打、报复或者引诱证人作伪证。
(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利用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总的来说,应当运用专业判断,确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1_判断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可以把握以下几个标准:1)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2)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3)审计人员自行获得的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4)内部控制较好时的内部证据比内部控制较差时的内部证据可靠。5)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可靠。对于那些不能相互印证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该增加审计程序,进一步取证。2_注意把握审计证据取舍的标准。审计意见要以那些典型的、赋有代表性的审计证据为基础。3_注意分清事实的现象和本质。要做到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被假象所迷惑。4_注意发掘伪证。审计证据提供者出于某种目的而提供经过伪造的证据,这种情形已屡见不鲜。审计人员应认真研究评价,进行合理推理或怀疑,善于发掘那些经过精心炮制的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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