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将其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爆炸物这种危险物品,易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对爆炸物的管理,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对爆炸物实行国家管制,从而形成了对爆炸物的制造、买卖、运输、使用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体制。因此,本罪不仅违反了爆炸物的管理规定,而且由于爆炸物的巨大破坏性和杀伤力,同时还侵犯了公共安全。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