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诉讼状
原告:陈某某,男,1951年9月5日出生,佛山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股东、执行董事,住佛山市××××××××××,身份证号码:××××××××。
被告:佛山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职务:经理
第三人:谢某某,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佛山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经理,住福建省××××××××,经常居住地为佛山市××××××××,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散被告佛山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
事实和理由
申请公司解散需要交诉讼费。如果是申请公司破产的,需要根据破产财产的总额,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的一半来交纳,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并且破产申请费是在清算之后再交纳,不用预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二十条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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