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2006年3月21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这次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并对部分税目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第一类:烟。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都属于“烟”这个类目,需要缴纳消费税。
第二类:酒及酒精。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五个子类目。其中酒精的范围还包括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第三类:化妆品。指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
第四类: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这个类目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第五类:鞭炮、焰火。
第六类:汽油、柴油。
第七类:汽车轮胎。主要指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
第八类:摩托车。
第九类:小汽车。指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和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主要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的车辆。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