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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物期间,留置费谁出,留置费是什么

梁** 福建-三明 征地拆迁咨询 2021.05.18 18:06:16 2541人阅读

留置物期间,留置费谁出,留置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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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留置权人来出。
解析:
留置权人有对留置物的保管义务,该义务产生于留置权产生之时,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种保管义务是留置权产生之前,债权人对该的保管义务的延续。
因为债权人在依合同占有该物时,就负有保管义务,当债权人享有留置权时,这种基于合同产生的保管义务就转化为基于担保物权而产生的保管义务。
在实践中,保管义务实际延续至留置物交还之时,因为从留置权消灭到留置物交还还有一定的期间,在这个短暂的期间,留置权人仍负有对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条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023-06-28 17:18: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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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留置权人来出。
解析:
留置权人有对留置物的保管义务,该义务产生于留置权产生之时,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种保管义务是留置权产生之前,债权人对该的保管义务的延续。
因为债权人在依合同占有该物时,就负有保管义务,当债权人享有留置权时,这种基于合同产生的保管义务就转化为基于担保物权而产生的保管义务。
在实践中,保管义务实际延续至留置物交还之时,因为从留置权消灭到留置物交还还有一定的期间,在这个短暂的期间,留置权人仍负有对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条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023-06-28 17:18: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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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该物的所有权人负担,但应该是合理费用。
解析:
1、“所谓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也就是实行留置权时所进行的必要支出。 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向留置人请求保管费用。”
2、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向留置人请求保管费用。

2022-05-11 20:15: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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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权的行使条件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占有的不是对方的财产,不能作为留置财产,不产生留置权。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3)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设立和先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留置。

2021-05-18 18:07:16 回复

您好,关于留置人可使用留置物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留置权人应妥善保管留置物。我国《物权法》第234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人不得使用、利用留置物。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有占有权。留置期间,留置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利用留置物,也不能将留置物设置抵押、质押,更不能非法出让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按时返还留置物。留置权一旦消灭,留置物的使命完成,债权人应及时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留置权人能否随意的处置留置物 留置权人不能随意处置留置物,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但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与债务的金额相当,即债权人只能留置与自己的债权额相当的部分,其余部分应当交付债务人。 债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后,即不可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债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留置物交付于债权人占有的,留置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请求偿还费用 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1)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留置财产。 (4)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留置权人能否随意的处置留置物 留置权人不能随意处置留置物,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但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与债务的金额相当,即债权人只能留置与自己的债权额相当的部分,其余部分应当交付债务人。 债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后,即不可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债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留置物交付于债权人占有的,留置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请求偿还费用 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1)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留置财产。 (4)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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