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所谓“四荒地”,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那么《土地承包法》对“四荒地”的承包有什么规定呢跟随金土地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对“四荒地”的承包,法律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首先,根据《土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通常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的承包,也称“其他方式的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的承包,承包人也不局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以外的农户、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都可取得对这些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目的的生产经营。
其次,承包人不受身份的限制。“四荒地”承包方不受区域、户籍、单位和个人的限制。在同等条件下,当地农民可以优先承包。
最后,金土地小编想说,承包“四荒地”后,承包方必须进行治理。承包方在承包后,必须在3年内进行开发治理,超过3年未进行开发治理的,由发包方收回,另行发包,并给予原承包方适当补偿。另外,在开发治理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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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土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通常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的承包,也称“其他方式的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的承包,承包人也不局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以外的农户、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都可取得对这些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目的的生产经营。
其次,承包人不受身份的限制。“四荒地”承包方不受区域、户籍、单位和个人的限制。在同等条件下,当地农民可以优先承包。
最后,金土地小编想说,承包“四荒地”后,承包方必须进行治理。承包方在承包后,必须在3年内进行开发治理,超过3年未进行开发治理的,由发包方收回,另行发包,并给予原承包方适当补偿。另外,在开发治理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原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原合同不成立或无效那么债权转让合同也不能成立生效。如:原合同标的为法律所禁止的,本身无效,那么债权人就此债权的转让也无效,则债权转让合同也部分无效,就原合同无效部分,债权转让合同亦部分无效。
(二)、债权转让合同的内容与原合同保持一致。债权转让合同的标的、金额、数额以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均与原合同保持一致。否则,则视为合同的变更,而非债的转让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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