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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算过失犯罪吗,应该如何处理

景** 江苏-徐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3.01.28 06:15:12 413人阅读

防卫过当过失犯罪吗,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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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当事人防卫过当的,不一定算过失犯罪。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过失犯罪只有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23-01-28 06:16:12 回复

您好,关于正当防卫失手杀人犯罪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正当防卫失手是否算犯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就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下列三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二、无过当防卫权
所谓无过当防卫权,有的称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款规定,实施无过当防卫,
首先,必须具备正当防卫成立的上述相关条件。
其次必须是针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征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其基本特征是:
(1)在客观上实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2)在主观上对过当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罪过。至于罪过的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行为的罪名,应当根据具体过当行为的性质,以及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并依据刑法分则有关条款予以确定。
对于防卫过当行为的量刑,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具体适用该款规定对犯罪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防卫目的。为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的。较之为保护自己合法利益而防卫过当的,前者的处罚应更轻。
2.过当程度:即所造成重大的损害后果与必要限度的差距。轻微过当,则罪行轻微,处罚亦应轻微;严重过当,则罪行严重,处罚相对要重。
3.罪过形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从前到后,减轻处罚乃至免除处罚的幅度与可能性应当是依次递减的。
4.权益性质。为保护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较之为保护较小权益而防卫过当,前者的处罚应当更轻。

对于对过失犯罪可不能正当防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过失犯罪可不可以正当防卫
关于对过失犯罪能否进行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理论中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对于那些从行为外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或武力形式出现的过失犯罪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而对其他过失犯罪则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否定说认为,对过失犯罪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其理由是:过失犯罪行为人虽然往往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并不希望结果的发生,所以,在过失行为人实施可能引起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时,可以通过很多方法,提醒帮助他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不宜对他实行正当防卫。如果过失行为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对其进行正当防卫已无意义。
折衷说认为,对过失犯罪行为能否实行正当防卫,既不能全盘肯定,也不能全盘否定,对此要作具体分析。对于那些从行为外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或武力形式出现的过失犯罪行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如过失行为,过失伤人行为。对于其他过失犯罪行为,则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我赞同否定说的观点,这是因为,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只有当危害结果已经出现时,过失犯罪才能成立,而在危害结果已经出现的情况下,自然不存在实施正当防卫来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因而对过失犯罪,实际上是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的,肯定说的弊端显而易见。而折衷说则犯了将一部分过失违法侵害与过失犯罪侵害混为一谈的错误。折衷说的主张者所举的对过失犯罪进行正当防卫的例子中的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实际上并非过失犯罪行为,而是一般的过失违法侵害。折衷说混淆了过失犯罪侵害与过失违法侵害的界限,其观点的不合理之处也就可避免。否定说坚决否定将过失犯罪纳入不法侵害的范畴,是正确的,但应当指出的是,否定说也不是无懈可击,而是仍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具体说来,作为正当防卫前提条件的不法侵害固然不包括过失犯罪,但对于那些给合法权益造成紧迫威胁的过失违法侵害,则无疑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否定说没有明确指出这一点,这是其不足之处。
二、不能进行正当防卫的情形有哪些
对下列几种行为,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令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
(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
(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6)对过失犯罪和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因为上述各种行为,有的是正当合法行为,有的是缺乏侵害紧迫性的行为。
三、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如何认定
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的行为,理所当然地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因此,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
“不法侵害”的“不法”与违法是等同概念,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是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首先,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是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合法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有理由禁止公民对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有些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一般违法行为,一时难以区分,将不法侵害限制在犯罪范围内,不利于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刑法使用了“不法”一词,而没有使用“犯罪”概念,表明对其他违法行为可以进行防卫。
其次,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不宜进行正当防卫。例如:假冒注册商标罪,贿赂罪等虽然是犯罪行为,却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而且还包括过失。对于过失不法侵害,特别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构成的不法侵害,符合其他条件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不限于作为的不法侵害,对于的不法侵害,如果不能由履行义务,需要进行正当防卫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不法侵害,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辩认控制能力的人在罪过或过错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不法侵害。对于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辩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的侵害,不能实施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应按其主观上的罪过进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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