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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后,还是要被留置吗?

ask****630 西藏-日喀则 强制措施咨询 2023.04.08 11:46:23 491人阅读

主动投案后,还是要被留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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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这种情况需要具体了解案件之后才能做出判断,建议不要轻信,建议委托律这种情况需要具体了解,安全之后才能作出判断,建议不要轻信,建议委托律师详细咨询指导之后,给出专业性的指导意见再做决定详细咨询,可以添加微信

2023-04-08 16:2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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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327179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重庆-铜梁区 咨询解答:31384条

完全可能的啊,你不知道?

2023-04-08 12:06:15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53494条

如移交给检察院,可委托律师,从轻减轻处罚辩护

2023-04-08 14:44:4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且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之中,因此在悬赏广告的法律关系中,是不可以使用留置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一、什么是税收留置权税收留置权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如有欠缴税款就自动成为政府的债务人,税收留置权随之产生直至其偿清税债为止。政府作为债权人,对作为债务人也就是欠税人的财产实施税收留置权,以确保政府的税收权益。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现阶段还没有规定税收留置权,目前,税收留置权仅在英美法系国家存在,是国家以担保权人的身份,对纳税义务人行使债的请求权的权利。
二、房地产税收留置权投资程序是什么
1、房地产所有者需要定期缴纳房地产税,对房地产的估价是通过分析上一年市场价格,每年年初确定当年房地产税收额。的房地产税是由地方政府征收的,也就是南州、市或县政府征收。从某种意义来说,房地产税税率是对市场需求的一种预测,而税率的提高必须得到地方议会的批准。在购买房地产时,买主需要支付交易税和不动产税。这笔不动产税是根据有关机构事先对所购买资产的评估确定的。政府有专门机构每年对本地区的房地产进行估价,并确定房地产税的征收税率。估价是指对房屋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即包括房产和地产在内的整个资产价值的评估。在征收房地产税的具体做法方面,不同的州、不同的地区不尽相同,税率也是因地而异。
2、如果房地产所有者在一定期限内未支付房地产税,则地方政府会对该房地产的房地产税收留置权进行拍卖。所谓税收留置权,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如有欠缴税款就自动成为政府的债务人,税收留置权随之产生直至其偿清税债为止。政府作为债权人,对作为债务人也就是欠税人的财产实施税收留置权,以确保政府的税收权益。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现阶段还没有规定税收留置权,目前,税收留置权仅在英美法系国家存在,是国家以担保权人的身份,对纳税义务人行使债的请求权的权利。
3、地方政府拍卖房地产税收留置权的程序在各州有一定区别,依据州法执行。现以密斯斯比州为例,阐述房地产税收留置权拍卖程序。在密斯斯比州,若房地产所有者无法支付房地产税,并在之后的一年内仍未支付,地方政府便会在统一的时间对房地产税收留置权进行公开拍卖。按照规定,密斯斯比州一年进行两次房地产税收留置权的拍卖,时间分别是四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和八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一。每次拍卖前,公示的时间很短,仅有两个星期。即使是在同一个州内,不同的县所采用的房地产税收留置权的拍卖方式也不尽相同。具体而言,一些县(couty)采取“竞价”方式进行拍卖,即出价最高者获得购买房地产税收留置权的权利,例如Hidscouty。据统计,获得购买权的价格的平均值为房地产价值的10%。另外一些县则采取“轮流购买(roudrobi)”的拍卖方式,这种方式不需要竞价,而是投资者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购买。这种方式的优势是不会为在第一种方式中,由于竞价时出价过高造成损失;劣势是投资者无权选择希望购买的房地产税收留置权,或者放弃不想购买的房地产税收留置权,只能按照顺序轮流购买。在投资者购买了房地产税收留置权之后的两年时问里,房地产所有者有权赎回,并需要向投资者支付利息。密斯斯比州规定年利率为18%,即1.5%/月,赎回时,房地产所有者需要按照房地产价值的1.5%/月向投资者支付利息。若房地产所有者在两年时问内未能赎回,则房地产归投资者所有。税收留置权目前并没有在中国实行,只有英法家开始实施了这项规定。小编为大家详细解释了什么是税收留置权,而且就的行情增加了房地产税收留置权的流程,帮助大家有更直观的感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请在线咨询的律师。

在工程招标时,为了满足施工投标报价完整性的需要,对招标阶段无法准确定价的工作量、材料、设备及分包工程,要求投标方以暂时根据市场行情估计的一个价位投标报价,在工程实施阶段在重新明确价格,这个暂时估算的价格就是暂定价。
当前,随着工程领域中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由于定额修改的相对滞后性加上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不确定性,暂定价内容在工程造价中应用越来越多,其所占资金比重也是越来越大。
暂定价具有不可竞争性和风险转移性,且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对于暂定价应按照建设单位驻现场代表签证,遵照合同约定调整结算造价,基本上属于据实结算的定价模式。即暂定价最终采取的是市场价,承包商采购,建设单位确认。
在审核工程暂定价时,应注意有些施工单位仅对实际购买价格高于暂定价的办理价格签证,而对一些实际低于暂定价的材料项目单价不办理价格签证,只对办理价格签证的项目进行调增。因此,在工程结算时,要对所有暂定价的造价结算逐项审查,确保暂定价项目全部根据实际价格进行变更结算。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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