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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前几天危险驾驶,咨询下危险驾驶罪的界限

王** 江西-新余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2.19 16:52:23 17人阅读

我哥哥前几天危险驾驶,其实这件事我很早就发现了,为了安全起见,咨询下危险驾驶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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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
   犯罪根据其处罚根据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害犯和危险犯。把被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不是把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作为处罚根据,而是把发生侵害的危险状态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叫危险犯。危险犯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具体的危险犯是指已经导致了该当法益侵害的可能具体地达到了现实化程度的行为。抽象危险犯是指由于其本身所包含的对该当法益的严重侵害可能性而被具体构成要件禁止的行为[1]。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危险是否实际存在[2]。具体而言,在具体危险犯的情况下,危险是构成要件之一,属于法官需要加以证明与认定的内容;而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不是该犯罪构成的要件,它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更不要求实害结果的发生,其危险是一种立法上推定的危险,而之所以做这样的推定,“是因为特定的行为方式或带有特定结果的行为含有超离个案的一般危险性”[3],这种危险不是法官需要加以证明的内容,“构成要件的行为一旦被实行,就意味着可以推定抽象的危险的存在”[4]。例如在日本刑法中,超速驾驶的,即一般被认为具有较高的造成人身事故的危险性而被禁止,即使行为人是在周围没有行人和车辆的情况下在公路上超速行驶,同样也构成刑事违法[5]。
  
(二)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
   危险驾驶罪是交通刑法的重要罪名之一。交通刑法要保护的是,超个人的集体利益[6]。为了保护这种超越个人的生活利益,立法就有设立危险犯乃至抽象危险犯的可能。之所以说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是因为:
首先,从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来看,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实害结果的发生,其处罚的根据不在于发生了实害结果,而在于发生了侵害法益的危险状态,因而
首先能肯定的是,这是一种危险犯而非实害犯的立法模式。
其次,其犯罪构成不仅不要求实害结果的发生,也不要求对法益侵害的危险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立法者之所以作如此之规定,是把社会一般观念上认为具有危险性的驾驶行为进行了类型化,即根据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认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交通安全具有普遍的危险。显然地,这符合抽象危险犯的概念与特征。
   二、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与危险驾驶罪关系最为密切的莫过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这几个罪名都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当中,均以公共安全为同类侵犯客体,且都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正确适用这几个罪名,必须明确各自的适用范围,分清它们之间的界限。

2017-12-19 16:59:23 回复

六大危险驾驶行为:
  
(1)酒后驾驶
  严禁酒后驾驶,从严处罚酒后驾车者,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驾驶证及罚款。
  
(2)超速行驶
  在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及遇有雨、雾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3)闯红灯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4)强行超车
  机动车不得从前车的右侧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5)超员/超载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
  
(6)疲劳驾驶
  机动车驾驶人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时,不得驾驶机动车。连续驾驶机动车达到4小时应停车休息至少20分钟。

被不起诉人岳某,绰号大勇,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9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岳某驾驶蓝色“东南”牌小型轿车在昌平区崔村镇大辛峰桥十字路口与驾驶红色“雪佛兰”小型轿车李某发生行车纠纷,二人驾车在北京市昌平区崔阿路追逐竞驶约2公里。
经我处律师辩护,最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岳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不起诉。

一般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罪判刑吗的问题,会先拘留的,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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