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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怀孕享受什么待遇

周* 海南-三沙市 其他侵权咨询 2024.03.13 17:14:33 301人阅读

教师怀孕享受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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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已经怀孕超过七个月的女性员工而言,公司应当尽量避免调整她们的工作时间和夜间加班计划;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怀孕期的女性员工,如果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必要的产前检查,那么这次所需的检查时间也应该被视为是正常的劳动时间;
此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妊娠期的妇女不应被安排参与国家设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项目以及其他可能会损伤身体、危及其健康胎儿的劳动工作;最后,还需注意尊重和保护其他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024-03-13 17:37:1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有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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