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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三名股东的股份只占公司股份的30%,其他三名股东均表示反对,5名股东只有两名同意,某公司打算和另一家公司合并?

ask****651 广东-阳江 股权咨询 2024.03.14 12:53:34 388人阅读

某公司打算和另一家公司合并,5名股东只有两名同意,其他三名股东均表示反对,而这三名股东的股份只占公司股份的30%,最终合并决议还是在股东大会上通过了,于是不同意合并的三名股东决定退股,但遭到其他两名股东的反对反对理由是股东一旦出资就不能退股,反对退股的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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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合理的情况是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

2024-03-14 13:4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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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209127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145462条

你好,这边可以说明你的诉求

2024-03-14 13:04:37 回复


1、股权转让和公司设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股东按照合同法规定自愿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是有效的。
2、其次,不能以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来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为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但公司法对两个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也就是说,两个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是合法的。如果以公司设立的条件来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那么就意味着两个股东设立的公司,无论是否自愿,一律不允许转让股份。即使双方不愿意继续合作,也不能转让其股份。这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和人合共存的性质相违背,也不符合客观实际。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34条规定:“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因此,当两个股东完成股权转让后,可由受让方依法履行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同时,也可将受让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并完成公司变更登记手续,从而继续保持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
股权转让后,受让方应及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或新设登记手续。未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则对外不发生股东变更的效力。
不管是隐名股东还是挂名股东,只要认缴了股份之后都可以享有股东的相关的权利,若是股东并不想继续拥有公司的股份,此时是可以按照法定的流程,或者是按照公司章程的流程,来转让股份的,在转让之后,是需要缴纳相应的税额的。

三种方法:
1、将股份转给其他股东。
2、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将股份转给股东以源外的人。
3、在对下列三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情况下,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份。
(1)公司连续百5年盈利,符合分度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知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资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道出现,股东会通过变更公司章程的决议让公司继续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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