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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而受到相应惩处者,再度于饮酒状态下继续驾驶该类机动车辆,其惩罚为处以十日以下拘留,并同时对其施以一千元以上至两千元以下之罚款,且将其所持有的机动车辆驾驶证予以吊销。
对于车辆驾驶人员而言,当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每百毫升20毫克但未达每百毫升80毫克时,属于饮酒后驾驶;而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已经超越每百毫升80毫克,则认定为醉酒驾驶。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24-03-17 09:47:5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