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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产品的认定标准

周* 山西-运城 产品质量咨询 2024.03.17 09:36:02 389人阅读

伪劣产品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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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伪劣产品的判定依据主要涵盖如下重要环节:
是指该产品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无法对人类身心健康以及个人财物的安全保障产生任何潜在威胁;
其次,其必须满足确保使用过程中不存在可能引发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危险,这是产品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之一;
再次,所出售的商品必须满足已制定的国家级或者行业级别的相关标准规定,这是产品合法、合规性的一个评判标准;
然后,产品必须具备在相应使用领域中所必需的性能优势,同时,针对产品使用性能所产生的任何瑕疵,需提供详细且清晰的说明;接着,产品质量及其状态需要与产品说明书或者实物样品等所展示的质量水平相匹配;
最后,伪劣产品还包括以下几种典型情况,如虚构或者抄袭他人厂名、地址信息,未经授权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编写、制造不实的质量标志,亦或是擅自使用未经授权的质量标志等。
在司法解释中,对于伪劣产品的定义,更强调的是从实质意义上评定产品质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公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四项标准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并特别指出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一现象,其确认的衡量标准应按照《产品质量法》全面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03-17 09:51:19 回复

汽油销售员销售未达标汽油被抓薛某某是河南某公司汽油销售业务员,2021年9月5日晚,该公司配送员A与司机楚某将薛某某提供的93#非达标汽油运送至江西省星子县某加油站和共青城市某加油站,销售汽油15.88吨,共计134980元。2021年9月7日凌晨1时,民警查获了A等人驾驶的油罐车,经鉴定,车内19.7吨汽油为不合格产品。2021年9月17日,薛某某被抓获归案。销售伪劣产品罪怎么判江西省共青城人民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达13498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为初犯,且全部退回赃款,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薛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亦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适用缓刑。一审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对消耗能源、污染环境、毒副作用大,技术明显落后的产品,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目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失效、变质产品,指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产品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失去了应有价值的产品。
2、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指在甲地生产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
4、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识以及擅自使用未被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识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识等。
5、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指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质量欺诈的违法行为。其结果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6、以假充真的行为。指以此产品冒充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其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
7、以次充好的行为。指以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违法行为。
8、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

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的认定标准,分别商品未销售和已销售来处理。已销售,货值5万元以上,要追究刑事责任;未销售的,货值15万以上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如已销售不足5万元,但与未销售的合计达到15万元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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