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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恋爱期间的赠与可以要回来么

周* 湖北-宜昌 同居咨询 2024.03.17 09:39:50 474人阅读

谈恋爱期间的赠与可以要回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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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恋爱关系持续过程中,双方互赠的小礼品是否应该在分手时需归还给对方这个问题,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但如果这些财物已经被转移到了一方手中并成为其所有物品,那么其所有权也就相应地进行了转移,而此时向受赠方追讨返还是不太合理的。
然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那些基于缔结婚姻关系而暂时交由另一方保管的财产或遗产,假如在尚未完婚之前即宣告分手的话,那么其中的一方毫无疑问拥有权利去索回这部分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024-03-17 09:51:32 回复

尊敬的求助者,您好,根据你向我咨询的问题,你公司的行为显然存在违法的情形,对你的劳动权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到当地街镇所设劳动监察中队或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这样才能更好的,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劳动权益。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再次进行追问咨询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给我进行详细分析。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对其人身关系不予保护,但对基于此基础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因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送往,看上去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有一定的区别,往往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很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在赠送财物的过程中,虽然财产权利已转移,但是如果产生财产转移的原因未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双方并未依登记缔约婚姻关系,故受赠人的这种占有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赠与人可请求返还,受赠人则负有返还全部财物的义务。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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