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指的是被劳务公司派到相应工作单位的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因此,与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应按协议约定条款执行,需要享受的福利可以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按单位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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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因此,与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应按协议约定条款执行,需要享受的福利可以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按单位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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