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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几天可以撤销

周* 江苏-宿迁 判决执行咨询 2024.03.17 09:30:31 499人阅读

失信人几天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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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间隔多久撤销,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失信人员若处于纳入期,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即可撤销;又如未设纳入期的当事人,只需满足法定期限便可解除。
通常来说,失信记录最短需持续一年至三年方能消除。
另外,若被执行人无正当原因拒绝履行和解协议,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是两年。
如被执行人实施暴力、威胁手段妨碍执行,或具有多种失信行为,则可相应延长一到三年。
值得注意的是,若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人民法院有权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要想解除失信,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已被全面执行完毕;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约;
3、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的申请及说明理由,包括自然人或法人代表。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福利待遇,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可能会对购房购车、高端消费等诸多方面产生影响。
因此,如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解决。
最后,关于撤销失信的流程大致如下:
1、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完成履约;
2、完成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法院已强制执行完毕;
3、向法院提交解除失信申请,请求移除失信记录。
在解除失信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一旦受到限制消费措施之后,将不能进行这些活动:
1、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入住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用于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希望以上信息对你有所帮助,祝顺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4-03-17 09:51:53 回复

您好,关于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失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
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认为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撤销情形的,应及时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提出纠正或撤销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主要是针对,有能力拒不履行判决的人,属于失信人。法释〔2015〕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第二条人民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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