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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可以私自更改孩子姓吗

周* 安徽-黄山 子女抚养咨询 2024.03.17 09:36:50 308人阅读

离婚后女方可以私自更改孩子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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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如果希望更换孩子的姓氏,可以前往当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办理。
但是,必须达成离婚协议中双方的一致同意。
请注意,若其中一方向登记机关提交了更名申请,而未经对方同意,那么对方则有权要求恢复原来的名字。
根据现行法例,年龄未满18岁的个人申请修改名字时,其父母应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相应的变更申请。
另外,父或母单方面更改子女姓名也需遵守此规定,及时恢复原有姓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2024-03-17 09:51:56 回复

你好,依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经过另一方的同意,不能擅自变更子女姓名。详细解答如下:我国《婚姻法》第22条明文规定,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姓氏本是自然人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参与社会活动时所表示的代号,但基于中国人传统的姓氏习惯,姓氏同时还表明一种血缘关系或身份关系;同时,姓氏也是公民相互区别的标志,是户籍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法律要求每个公民必须有姓名,并且须申报,如要改变姓氏,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为尊重传统习惯,子女出生后,一般在子女出生时即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其姓名;同样,子女未成年时改变姓名也须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应遵从习惯和传统。  关于父母离婚后,父或母一方是否可以变更子女姓氏问题,最高人民对此问题作过司法解释,即父母双方离婚时,可以协商变更子女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的姓名;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改姓是不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如对解答满意,请采纳。

解答如下, 一个人可以单独办一个户口本,也称为单户。一般办理条件:
一、符合本人所在地区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房产管理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单身居住在该房屋的公民,可以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
二、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或者其指定的户成员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一个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户。申请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
二、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恢复等落户业务时同时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交的相应批准材料,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恢复等相应规定);
三、以下凭证材料之一:1.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材料;3.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材料;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凭证材料。办理程序及受理部门:本人拟立户地所属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按照既定工作日内办结。办理此项业务免费如有疑问请自行登陆本人所在地区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咨询,或者参阅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对于私自更改合同属于违法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一些主客观的原因,在民事活动中,往往会有一方委托另一方保管自己的财务,不动产等私有物。等到保管期限结束之后,委托方可能还要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回报。如果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这种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吗?
我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说明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的,这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因此,由于保管这种行为是需要交付标的物并实际履行的。履行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民事实践活动。那么结论就很明确了,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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