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条文中有许多关于“犯罪分子”的规定,其指称包括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罪犯。如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里的“犯罪分子”指犯罪嫌疑人。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这里的“犯罪分子”指刑事被告人。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这里的“犯罪分子”则指罪犯。由此可见,“犯罪分子”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其含义需要结合具体的条文加以分析。
1、刑事案件管辖权主要依据是犯罪地、犯罪嫌疑人户籍地、居住地,只要其中一个在管辖地段内,那么就有管辖权。
2、你所说的犯罪时有管辖权归案后没有管辖权一般是不存在的,因为户籍地一般是不会有变化的,公安机关根据户籍资料都可以预先查到的,犯罪地更是不会有变化,是犯罪时的状态。
3、如果当初仅是以居住地判断管辖权且归案后发现居住地与事先查询不一致,那么可以申请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得到指定管辖后该案仍可以在本辖区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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