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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可不可以累计

周* 新疆-塔城 社保纠纷咨询 2024.03.18 16:04:33 474人阅读

失业保险可不可以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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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失业保险乃是指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政策加以推行,同时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筹集资金,设立基金,旨在向那些因为失业而暂时丧失经济来源的劳动者给予及时的物质援助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
它不仅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同时也是众多社会保险项目中的重头戏之一。
关于失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已经明确指出了符合何种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申报领取这项福利:
首先是必须按照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将所在单位以及自己所需承担的缴费责任持续履行满1年;
其次就是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者;
此外还需办理好失业登记手续,且具有积极广泛的求职欲望。
对于那些在失业之前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累计时间满1年但不满5年的失业人员来说,他们所能获取的失业保险金最多可达12个月;
然而对于缴纳费用累汁时间满5年至10年之间的人员而言,其所能获取的失业保险金最长可达18个月;
至于累计缴纳费用时间在10年及以上的人员,能够领取到的失业保险金最长可达24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当这些失业人员重新找到工作之后再度面临失业时,他们所缴纳的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将会从头开始计算。
若再度失业后重新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此期间可与前次应领取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进行合并计算,但合并时间最长不能超出24个月。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五条规定:失业首团好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2024-03-18 16:11:2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累积。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在相同缴费年限下,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伴随申领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失业人员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后要求领取的,可再次申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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