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只能算同居关系。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要考虑双方过错、同居时间长短等因素,不领证不是合法夫妻,这是缔结婚姻的要件,这样就没有所谓的离婚,可以要回彩礼钱,协商不成,可以到,我们国家从1994年2月1日之后只承认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为合法夫妻,其他都是非法同居。如果办过酒席已经以夫妻名义居住,可以向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彩礼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女方不结婚,或者由于给付彩礼导致男方家庭困难,可以要回来的。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履行法律手续就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违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或依法进行法定的结婚登记,取得合法的婚姻关系。我国目前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即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凡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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