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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开转诊自费后可以报销吗

周* 河北-张家口 社保纠纷咨询 2024.03.19 14:39:24 373人阅读

没开转诊自费后可以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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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您自行垫付医药费而后寻求医保报销的问题,现给出如下解决方案:
首先,若因缺少材料而先行垫付,那么只需补全相关证件即可前往定点医院或药店现金支付或利用医保卡进行报销;
其次,若情况紧急需要在外地就医,只需持急诊病例、发票和用药明细等材料到本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
另外,如果您已经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在联网的医院就可直接刷医保卡结算。
请注意,只要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并且属于急诊或抢救性质的医疗费用都能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处直接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2024-03-19 14:45:33 回复

职工医保没有办理转诊的,自费后是可以报销的。《关于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诊转治流程的通知》规定,未办理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凭以下资料,城镇职工到中心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住院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二)本人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
(三)出院病情证明或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四)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复印件(须含入院记录);
(五)急诊抢救门诊病历;
(六)当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医院定点、等级证明;
(七)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委托他人办理须同时提供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扩展资料:以浏阳市为例,职工医保没有办理转诊备案的,自费后是可以报销的。尤其是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异地住院的参保人员不得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其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只能沿用过去的方式,返回长沙按相关医保政策报销。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时,要在异地就医协议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定好就医地的协议医疗机构,并去选定好的医疗机构就医。同时,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应持社会保障卡、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口簿和监护人身份证)等资料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执行就医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职工医保没有办理转诊的,自费后是可以报销的。《关于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诊转治流程的通知》规定,未办理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凭以下资料,城镇职工到中心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住院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二)本人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
(三)出院病情证明或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四)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复印件(须含入院记录);
(五)急诊抢救门诊病历;
(六)当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医院定点、等级证明;
(七)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委托他人办理须同时提供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扩展资料:以浏阳市为例,职工医保没有办理转诊备案的,自费后是可以报销的。尤其是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异地住院的参保人员不得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其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只能沿用过去的方式,返回长沙按相关医保政策报销。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时,要在异地就医协议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定好就医地的协议医疗机构,并去选定好的医疗机构就医。同时,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应持社会保障卡、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口簿和监护人身份证)等资料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执行就医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参保人员患病治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转诊转院:
1.危重病员,转院才能抢救的;
2.经多次检查会诊,诊断仍不明确的疑难病症;
3.专科病症,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治疗的;
4.因病情需要做某些检查和治疗,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无此设备或未开展此项业务的。下列情况不予异地就医转院
①诊断明确且可在本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或已知转院后治疗效果仍不明确的病人。
②已经区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需继续定期诊治且本级定点医疗机构能诊治的病人。
③危重病人一般不予转诊转院,应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治疗;病情稳定后仍需转院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④未经统筹地区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同意的不予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应按照逐级转诊转院原则,向市社保局申请办理转诊转院备案,开具《转诊转院介绍信》(《转诊转院介绍信》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需重新办理)。在转院住院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转统筹地区外诊治审批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主管医生、科室主任、分管副院长(或医保科)签字,并盖公章);
2.参保人员所在单位证明;
3.参保人员社保卡。(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相关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待遇规定降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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