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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两年一年刑期合法吗

周* 福建-南平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03.20 10:53:50 346人阅读

缓刑两年一年刑期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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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我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法律用语意味着,若在两年的缓刑考验期内,罪犯未曾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并遵守了所有的缓刑执行规定,那么在两年届满后便无需再次承担相应的刑期;反之,若在两年内再犯累罪或者暴露新的违法犯罪事件,亦或是触犯缓刑执行规定,则必须完成一年有期徒刑的服刑责任。
缓刑,作为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特定犯罪分子的一种刑罚处罚方式,在满足指定条件时,明确规定了考验期限内可以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特殊规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024-03-20 11:11:08 回复

是同一罪名,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但不是同一案件的,或者违反人民判决中的禁止令,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重新审理。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不会再判缓刑,撤销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第69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附加刑仍须执行、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违反法律,应当撤销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刑法》第77条规定,执行原判刑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狱外观察2年,如表现好,就不再坐牢2年,如果再有犯罪等行为就会执行判处2年的刑法。
一、有期徒刑缓刑执行是什么意思
有期徒刑缓刑执行是指对于被依法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规定一定的期限暂缓刑罚的执行。
二、死缓与缓刑的区别
1、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条件。
2、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缓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3、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
4、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三、有期徒刑刑期计算
刑法第45条规定,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一,根据刑法第50条及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此外,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甚至达到25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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