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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身份证并非一定要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区域内进行办理,实际上,如果满足相关必要条件者,其身份证具备在非户口所在地外地办理的可能性。
详情如下详细介绍:
首先,若您目前处于的居住地,是已经普遍实行了开放异地补办身份证政策的城市之一,那么作为在该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或长期生活的市民,便可行使这项权利在异地办理自己的身份证件。
然而需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下志愿者便无法实现异地补办身份证,而需要返回户口所在地方进行办理:
(1)整个外貌特征发生了较为显著变化以至于难以识别的人员;
(2)第一次申请并且该身份证尚未在户口所在地建立指纹信息库的人员;
(3)存在严重信誉问题者。
至于补办身份证的过程,详细办法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分别为前往辖区派出所找到负责户籍管理的警官,请他们为此类人员开具相关的身份证遗失所需的补办证明文件;携带本人户口本以及之前得到的补办证明书,向当地办证部门提交个人人像信息采集表和申领登记表;在办证窗口由负责人对提交的所有办证资料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便可缴纳相应的工本费并领取通知单;最后,按照通知单上注明的时间和地点前往领证处领取新的身份证件。
法律依据: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十条准则》第三条
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三)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四)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五)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的设置按照“就近、便利”原则,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1个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流动人口聚集区以及劳动、就业相对集中的企业、单位附近的派出所应增设异地受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2024-03-20 11:11:1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