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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林权证可以转让过户吗

周* 云南-楚雄 土地承包咨询 2024.03.20 11:10:22 324人阅读

现在林权证可以转让过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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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林权证作为一种权利凭证,依照相关规定是允许进行转让及过户处理的。
关于林权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资料及其办理流程,我们在此详细为您介绍如下。
首先,申请者需要提供以下六项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格(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需经查验后收取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林权证(原件);
4.涉及林权权属变更的相关证实性文件(原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格、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除此之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的要求,还需准备的其他必要材料。
上述各项目资料,皆应确保其真实性并符合实际情况,以保证整个办理程序的顺利进行。
其次,我们明确指出,以上所列的法律依据来自于《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第三条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在我国,国家有责任对森林、林木和林地实行严格的注册和颁发许可证的制度。
只要这些被依法注册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都将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侵犯。
对于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证书的格式,则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加以制定和规定。
法律依据: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
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2024-03-20 11:15:01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证是使用土地的合法证明,土地使用证随着土地使用权转让而转让,所以土地使用证是可以转让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解答如下, 不可以分包给个人。承包单位不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但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节第二十四条规定: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节第二十八条以及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第十四条规定:
1、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林场土地怎么进行转让 如果是国有林的转让必须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集体林的转让要由该集体组织同意并报上级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同意,签订林地使用权转让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国有或集体林场的林地,单位和个人想要承包的话, 首先要与林地所有者和林地使用者接洽,表明承包意图。 其次,在林地所有者和林地使用者同意的前提下,明确承包目的,承包经营的项目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国有林场要向上一级部门请示,经批准同意,签订林地使用权转让承包合同;集体林场需要林场主、或股东讨论决定。 目前,我国的林地可分为国有林集体林和农民个人承包的林地三种。 如果是国有林的转让必须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集体林的转让要由该集体组织同意并报上级政府管理部门批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具体的规定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林地是可以种植、管理、收获的,不是用于一般的“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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