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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行政诉讼管辖的范围

周* 广西-河池 行政诉讼咨询 2024.03.20 11:02:05 491人阅读

太原市行政诉讼管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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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的确立标准如下所示:
首要之点在于,对行政处罚的审理理应归属于违法行为实施地点所设的行政机关负责。
紧随其后的是,对于那些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赋予行政处罚权力的各级行政机关,也应对相关的行政罚款行使管辖权。
然而,如若在法律或行政法规中另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则应当依照这些特殊条款进行考虑和执行。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4-03-20 11:15:27 回复

民事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2,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刑事诉讼管辖:
1,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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