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2、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3、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不能够,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限定:具有下列要求的失业人员,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限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限定履行交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解决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领取失业金流程如下:
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领取失业金需要准备以下手续:
1、携带本人身份证;
2、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失业保险金交纳手册,交费证明和1张1英寸近照。综上,劳动者符合以上要求,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解决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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