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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周* 湖南-湘潭 房屋拆迁咨询 2024.03.21 14:18:38 318人阅读

未批先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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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未批先建所违反的主要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列举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所有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建便开始施工建造的建筑物都被视为违规建筑,这无疑严重触犯了土地管理法中的条款。
依照规定,违规者常常会面临着限期拆除此类违章建筑的处罚措施。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来看,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位于规划范围外的各类建筑物也同样属于违规行为,这种行为无疑破坏了各项城乡规划的有序执行,因此同样受到了城乡规划法的约束。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也明确指出,所有农村房屋未按规定报建便开始施工建造的类似行为均构成了违法,这些都为序、稳定市场秩序提供了重要保障。
此外,依据我国最新修订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所载明的内容,如果建设单位未能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是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展开建设工作,那么他们将很可能受到来自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的严厉制裁,包括责令立即停工、依法进行经济处罚甚至要求恢复原状等多项措施。
尤其要注意的是,自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新增的第六十一条规范性规定,该项规定明确指出若建设单位未依法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经许可私自开展建设活动,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终止建设,同时发出限期补充完善手续通知;
如若建设单位未能按时完成补充手续的,将会面临罚款处罚,对于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以及职位较高的主管人员也将会依法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以上仅为众多可能涉及到的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一小部分而已,具体的适用情形还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行为以及所在地域进一步确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024-03-21 14:30:17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未批先建修建住宅违反了土地管理法那一条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房屋未办理报建手续就开工建设的建筑属于违章建筑,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一般为限期拆除,不存在“以罚代法”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根据这一规定 “未批先建”既包括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也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虽提交但尚未获得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 “未批先建”的危害:建设项目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无法对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到位作出科学评价,许多未批先建项目建成后会直接加重当地或区域环境污染。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开工建设,公众无法通过环评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环保措施,无法得知项目建成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更无法表达自己的环境诉求,造成项目建成之后,环境纠纷不断,群众投诉举报不断,从而引发社会风险问题。 对“未批先建”的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据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根据这一规定 “未批先建”既包括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也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虽提交但尚未获得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 “未批先建”的危害:建设项目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无法对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到位作出科学评价,许多未批先建项目建成后会直接加重当地或区域环境污染。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开工建设,公众无法通过环评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环保措施,无法得知项目建成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更无法表达自己的环境诉求,造成项目建成之后,环境纠纷不断,群众投诉举报不断,从而引发社会风险问题。 对“未批先建”的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据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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