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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彩礼现金的证据有哪些

周* 四川-德阳 彩礼咨询 2024.03.21 14:04:56 401人阅读

给付彩礼现金的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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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彩礼问题,实际上可以通过邀请在场人员参与出庭作证,或者提供具体的现金支付记录,例如银行取现发票等方式来进行佐证。
因为货币属于一种特殊的动产类型,也是一种常见的替代品。
比如,一旦将货币交付给了指定接收方,那么除非该笔款项被直接转入收款方专门开设的账户或者经过公示封存后,否则没有办法与个人持有货币区分开来。
因此,确实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实已经完成了涉及到金钱交易的义务。
我们要知道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明确规定:
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应该尽快提供充分的证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提到了类似的要求:
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利并且有责任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所凭借的真实情况以及反对另一方诉讼请求所凭借的真实情况提供证据支持。
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当事人的观点,那么则由肩负举证责任的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
在处理离婚过程中有关彩礼返还额度的问题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1)若双方并没有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应当全额返还彩礼;
(2)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并未共同度过生活,同样应当全额返还彩礼;
(3)酌情决定返还比例,这主要看给付款项之人的经济状况和困境程度而定;
(4)根据两人结婚的时间长度来确定返还额度。
这里的结婚时间应当以实际共同生活过的时间作为衡准,换句话说就是以实际生活的实际时间为准。
如果在实际共同生活的一年之内就提出离婚,那么彩礼的返还比例可以在一般的基础上再多加一些;若是在实际共同生活的两年之内提出离婚,相同条件下,拥有的返还比例可提高至半分之五十以上;
至于超过两年的部分,一般不必再行返还。
(5)最后,彩礼需返还比例还需参考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的主要责任方来进一步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024-03-21 14:30:4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换句话说,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在诉讼中,如果一方主张返还彩礼,要向提供相应的证据,会根据案件的事实作出全部或部分返还的判决。
在给付彩礼的时候,如何收集证据呢?个人建议:
(1)男方在给付彩礼时,由收款人出具收条;
(2)如果不方便让对方写收条,可以考虑在交付彩礼时,当场录制音频、视频、照片等,并由现场证人出具证言等,以证明自己给付彩礼的事实。

您好,针对您的给付彩礼的证据如何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那么对于此类视听资料如何认定呢?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款则降低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认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就可认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胁、利诱、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就不应采用,即所谓的“毒树之果”原则。
而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和原则,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

对于给付彩礼的证据怎么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那么对于此类视听资料如何认定呢?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款则降低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认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就可认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胁、利诱、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就不应采用,即所谓的“毒树之果”原则。
而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和原则,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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