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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之所以导致无效或者可撤销,可能源于各种不同的原因。
例如,可撤销的合同往往由于误解严重、显失公平、利用对方困难、欺骗或恐吓等因素所致;而当合同因缺乏应有民事行为能力、虚假表意、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但并非因该规定直接导致)、背离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恶意串通以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况时,则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其次,在认定程序方面,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程序须经撤销权人发起,这一点与无效合同有别。
后者则可以由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主动地予以判决宣告无效。
第三,从法律效果来看,无效合同从订立那刻起便始终处于无效状态;若是可撤销的合同,在尚未被撤销之前,其效力依然保持不变。
最后,针对法律责任以及期限限制而言,失效合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自始至终不复存在;
然而,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其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则取决于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何种情形下的合同,权益受损的一方都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并要求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在此基础上,对于无效合同,任何时候都始终具备无效的特性。
综上,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在形成原因、认定程序、法律效力、法律责任以及期限限制等多个层面均存在明显差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024-03-21 14:31: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