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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病休单位可以不交社保吗

周* 陕西-铜川 社保纠纷咨询 2024.03.21 14:30:17 312人阅读

长期病休单位可以不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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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员工申请病假期间,其雇佣方仍有责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此乃一项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丧失工作机会或者因为身体健康因素导致财产损失的人群提供生活费用或者补偿的社会和经济制度。
社会保险所涵盖的众多项目中,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方面。
其主要的宗旨在于确保社会财富与人力资源的持续再生产,以及社会秩序的平稳运行。
只要劳动者与其雇佣单位建立稳固的劳动关系或者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履行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按时交纳,那么他们就可以享有社会保险所带来的相关福利。
对于企业来说,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所以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对员工的权益保障。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2024-03-21 14:42:0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有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是以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为基础的,只要双方存在有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作为公司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随着劳动合同的解除而消除的。职工在病休期间虽然无法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但他依然是公司职工,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职工病休期间,单位停交社保费是违法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其没有为公司提供劳动为由不履行社保缴纳义务,社保应按规定正常进行。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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