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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费给到什么时候

周* 陕西-宝鸡 子女抚养咨询 2024.03.21 14:20:50 361人阅读

离婚抚养费给到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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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抚养费是在父母离婚之后的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环节中所表现出的一项重大职责,因此,从基本原则来看,支付抚养费的年限应涵盖到子女成年,主流观点通常认为,这一年龄段约为十八岁。
以下所作总结是对于此问题的详述与解释:
首先必须强调的是,当事人双方有权通过自行协商来约定子女抚养费的具体金额以及期限的长短,若未能达成一致,则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
在此情况下,抚养费的支付期限原则上会持续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其次,为了方便理解,参照法条条例的规定,我们对此做出详细解读。
当子女已经超过十六周岁但是未达到法定的十八周岁时,如果他们能够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最主要的生活来源,并且这些收入足以维持该地区的一般生活水准,那么基于这种情况,父母便可以停止继续向子女提供抚养费用。
再次,对于那些尚未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人子女而言,无论他们的实际年龄如何,只要父母具有经济实力,且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就必须承担起必要的抚养费支付责任:
第一,子女是否失去了劳动能力或是虽然还没有彻底丧失劳动能力,但是其所得收入却无法满足日常生活所需;第二,小部分情况特殊,例如仍然在接受教育的学生,现在的很多年轻大学生就是如此;第三,鉴于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独立生存的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2024-03-21 14:42:39 回复

如何变更抚养权,什么时候时候需要变更抚养权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当抚养子女一方患严重疾病或者严重的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子女的教育和照料,子女原来的正常生活或学校状况将难以维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此时必须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二、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在夫妻离婚时,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在分割财产上可能占有一定的优势;或有些子女名下有一定的财产,获得子女的抚养权便可以直接控制这部分财产;有时一方争夺子女的抚养权甚至纯粹是为了从精神上报复对方。离婚后目的一旦达到,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就会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子女随意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四、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为子女抚养是长期的事,期间不可控的因素非常多,而社会状况的变化也可能非常大,这时法官会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出发,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予以介入并进行调整。

如何变更抚养权,什么时候时候需要变更抚养权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当抚养子女一方患严重疾病或者严重的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子女的教育和照料,子女原来的正常生活或学校状况将难以维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此时必须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二、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在夫妻离婚时,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在分割财产上可能占有一定的优势;或有些子女名下有一定的财产,获得子女的抚养权便可以直接控制这部分财产;有时一方争夺子女的抚养权甚至纯粹是为了从精神上报复对方。离婚后目的一旦达到,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就会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子女随意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四、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为子女抚养是长期的事,期间不可控的因素非常多,而社会状况的变化也可能非常大,这时法官会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出发,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予以介入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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