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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挂名领工资犯法吗

周* 黑龙江-牡丹江 工资福利咨询 2024.03.21 14:40:04 454人阅读

在公司挂名领工资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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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涉及款项数目庞大,便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但若在罪行未被揭发之前已归还该笔款项,或者在被告发后在起诉之前将其偿还,那么此类情况下,当事人就无需面临刑事法律诉求。
然而,若是由于所在公司的经营性问题所导致,并且员工未能及时归还相关款项,这应视为一种侵犯所有权的行为,倘若涉案金额较大,当事人有可能会遭受侵占罪名的指控。
而如果行为人本身采取了欺诈手段获取这些款项,同时涉案金额也达到一定标准,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2024-03-21 14:43:1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挂失并取款该定何罪案情:2006年7月,陈某以找工作为由借得杨某身份证,并获知其在某银行存有一笔款项,遂利用该身份证向某银行申请存单挂失,并重新获取存折及密码,最终将杨某在该银行的1.4万元存款取走。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陈某向银行挂失、补卡、取款等一系列行为,都为被害人陈某所不知晓,陈某的行为方式符合盗窃罪所要求的“秘密窃取”的行为方式。另外,银行将款项支付给陈某并非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而是基于交易惯例进行的正常的交易,不应定诈骗罪。评析:赞同
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主体角度和行为方式看,本案属于三角诈骗。三角诈骗是指被害人与受骗人不是同一人的诈骗。三角诈骗的三角是行为人、被害人和受骗人。三角诈骗的成立,要求现实的财产处分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陈某利用杨某的身份证进行挂失、补卡,使具有处分财产权限和地位的银行陷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财产,致使杨某财产权益遭受损害。因此,陈某的行为方式构成(三角)诈骗罪。
其次,在存在多方主体案件当中,并不能仅仅以“秘密窃取”来认定盗窃。以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为例,如果行为人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财物,相对于被害人而言,取得财产行为确实具有“秘密窃取”性,但是并不能基于此而认定该行为构成盗窃罪。就本案而言,银行具有处分储户财产的权限与地位,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第三,银行在依照交易惯例进行交易的前提下,仍然可能因为“受骗陷于错误而做出处分行为”。当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情况等相关资料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是对每一笔交易都进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存在的问题之一是一些人可能通过欺骗手段瞒过银行的形式审查,从而骗得被害人的财物,使大量诈骗犯罪尤其是金融诈骗犯罪得以发生。

根据监事有无过错确定,有过错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监事的义务和责任:
(1)遵守公司章程,执行监事会决议;
(2)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不得擅自传达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办公会会议的内容;
(3)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4)监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的特别义务:
1、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是挂名监事,但是对外,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建议你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关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董事由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一般而言,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占据董事职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当公司董事时,应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代理人。上市公司还会设立董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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