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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以查看当事人笔录吗

周* 四川-甘孜 刑事诉讼咨询 2024.03.22 12:56:47 358人阅读

律师可以查看当事人笔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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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法律原则,在刑事案件自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作为辩护人便依法享有查阅、摘抄以及复制其所代理案件相关的全部案卷材料的权限。
这项既是辩护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调查取证提供了必要条件,因此,辩护人完全有权力要求查阅案件的笔录与讯问监控视频。
证据种类繁多,主要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等多个类型。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有证据都须经审查确认无误后方能被采纳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监控录像作为一种重要的视听资料,无疑也是其中之一。
无论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律师,仅需凭借相应的身份凭证即可获取此类证据的提取资格,且此项权力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中皆有明确的规定。
然而考虑到安全保密问题,无论是何方人员进行提取操作时都必须留下书面凭证,以便确保相关人员不承担任何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实务操作中,律师在履行其职务期间,具有向有关机构或人士索取证据的权限。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律师并无实施强制措施的法定权力,若事情涉及隐私或是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事项,对方不予以积极配合时,律师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司法机关协助调取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2024-03-22 13:13:24 回复

对于当事人可查看自己之前的笔录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笔录形成时,当事人应当查看自己的笔录清楚之后签字,但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形成的卷宗,当事人不能随便查看。
笔录必须要当事人自己看清楚,看看是不是上面写的就是自己说的,还要最终签字确认,核对查看自己的笔录是公民的合法权利。
但是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形成的卷宗,公民是不能随便查看和复印有关案卷材料的。
如果确实需要查看,可以委托律师,律师持相关介绍依法是可以查阅相关材料的。
诉讼过程中可申请调取,诉讼前可委托律师查阅摘抄,但根据规定不能复印。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 人身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办案人员进行。 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是两种不同的证据,不能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1)勘验、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制作,鉴定结论则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制作; (2)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是科学的分析判断意见; (3)勘验、检查笔录大多是解决一般性问题,鉴定结论则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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