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是谁
解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其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销售金额超出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并发布的约定期限内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标准所设定的范围之内的企业与各类组织机构。
在此范围之外,常将这类企业及组织机构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其中,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销售金额即通常所说的“年应税销售额”,这是对于那些在连续跨度为12个月或者四个季度的经营周期内所累积应缴纳增值税销售金额的总称。
这段时间内的应征销售金额,不仅包含了按照相应法律法规提交的纳税申报销售金额,还涵盖了由税务部门进行稽查后查补得出的销售金额以及经过税收评估流程调整后得出的销售金额。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要特征之一,其享受的优惠政策在于其销项税额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根据税收法律政策,如果某个纳税人选择依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来缴税,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年应税销售额超出了特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则他们无法取得一般的增值税纳税人登记资格。
然而,对于那些年应税销售额尚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其运营过程中采取的会计核算方法合规并能提供精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可以向其所属的税务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办理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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