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92年以前工龄社保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工龄是连续的,那么按照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后职工个人才开始缴费,92年以前都是视同缴费的,不存在补缴等问题。
自1993年起实施养老保险缴费,对于1992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进行工龄审定,审定为连续工龄的可以作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关于确定工作有间断情况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答复》(津劳险1991,237号)文件规定:对参加工作后,因辞职等个人原因造成工作离间,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计算。
如果工龄是连续的,那么按照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后职工个人才开始缴费,92年以前都是视同缴费的,不存在补缴等问题。
自1993年起实施养老保险缴费,对于1992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进行工龄审定,审定为连续工龄的可以作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关于确定工作有间断情况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答复》(津劳险1991,237号)文件规定:对参加工作后,因辞职等个人原因造成工作离间,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计算。
【法律意见】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是事实婚姻,但是在那之后便只是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此婚姻是无效的,但是同居期间的财产原则上是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分割财产的时候也会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孩子抚养归属,一般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不抚养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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