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操作提示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 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不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项 “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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