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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继承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周* 山西-太原 土地承包咨询 2024.03.23 06:50:56 365人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继承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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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需要申明的是,在现今已实行的法律体系及分类之中并不存在有关《农村土地继承法》的相关条款,因此,关于农村土地继承方面的问题并未涉及到专门的立法规范或者明确将其纳入继承财产的范畴之内。
其次,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被继承人在生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在离世之后,才能够作为其遗产进行分配,然而农村土地并非以私人身份所有,而是归村级集体所有。
农民所拥有的仅仅是作为承包经营权的有限使用权限,这并不属于可以被继承的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来源于村级集体以及集体组织的正式合同条款,属于约定性权益,而非法律授予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专有权利。
由此可见,此类权益并不属于遗产范围,无法实现继承。
最后,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换句话说,只有承包人应得到的承包收益才能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唯一例外的是林地由于具备较高的特殊性,才可能让继承人在承包期间得以延续。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的承包是以“户”或者说“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虽有家庭成员死亡,但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死者的土地份额由其家庭内其他承包人承包,不发生继承问题。只有在承包户成员全部死亡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才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2024-03-23 07:16:31 回复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方式,承包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县政府向承包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作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凭证。
在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延包30年的情况下,在家庭联产承包(以户为单位)内部,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了,在此情况下,其他家庭成员是否有继承权?如果此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去世了,此家庭最后一位成员的继承人能否要求继续土地承包经营权呢?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为什么法律在此处,只是规定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而没有规定一般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呢?
律师认为,我国农村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在第一种情况下,户内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但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则此时不产生继承问题。因为此时该户内还有其他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至承包期满。
在第二种情况下,户内的家庭成员全部去世时,能不能发生继承呢?能不能由最后一名去世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承经营至承包期满呢?不能。这主要是有两个原因:
1、如果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话,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继承人就成为了承包地的经营权人,有的是外村人,有的是城市人口,还有可能生活在国外。这样就势必造成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受了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待遇,而侵害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占有、使用、收益。在这一点上,与农村房屋的继承是不一样的。
2、农村一般家庭承包土地,种作农作物有季节性和短周期性,不像林地的承包期长、收获周转期长的特点。在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在其死亡前将投资收回,终止承包合同不会损害其利益。而林地则不同,投入较大。
律师认为,农村一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得继承的,该户外的其他继承人不享有该承包土地的继承权。此时,如果承包人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终止该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该承包土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或者赠与他人,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也不能赠与他人。因此,土地承包权是可以继承和赠与的,但土地承包权是否继承 是这个过程还是按法律途径进行,遵守相关规定,不可以私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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