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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律师明确告知,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相关法律法规阐述,若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针对股东大会所做出之某项决议持有异议之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公正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权,具体情形如下:
首先,若公司在连续五年内未能将累积盈利进行分配,但在此期间公司持续盈利并满足有关法律要求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时;
其次,当公司面临合并、分立或重大资产转移等复杂事项时;
最后,如果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经营期限已到期或者因其他法定解散原因导致公司需要终止时,股东会议经过一致表决,修改公司章程以期公司能够继续维持运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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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3 07:16:4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