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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关于行人通行横道时遭遇交通碰撞事故的责任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应由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审慎评估当事人在事件中可能产生的误导性行为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据此进行责任认定与划分。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无需担责:
(1)在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时,如经查实机动车须对此负责,则需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而行人无需为该事故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经认定机动车并未对本次事故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那么其也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而行人将不得不承担至少90%的事故责任。
2.一方为主责方,另一方为次责方:
(1)同样地,在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之时,假如通过调查核定机动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则需要负责承担总损失的80%,行人为次责方,承担总损失的20%;(2)反之,如果经确认为机动车仅为次责方的话,它就得承担总损失的40%了,行人便要担任主要责任,承担总损失的60%。
3.同等责任:
这种情况下,双方各负事故责任总额50%的份额。
4.无法确认责任归属:
如果经过全面严谨的审视和评估后,仍然无法明确判定哪一方应该是事故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则可以对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作出暂时性的不做判断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2024-03-24 09:36:32 回复